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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做好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通知

工商总局做好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通知

2015-02-10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

作者:

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就做好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抽检办法》,进一步提升抽检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抽检办法》是落实新《消法》赋予工商部门监管职责的重要规章,是依法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重要体现,是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工商部门)要按照《抽检办法》的要求,健全完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机制,严格规范抽检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各省工商部门要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及时制定年度抽检计划,确定抽检重点商品和区域。要依法依规选择具备法定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检检验工作,明确检验任务和质量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检验机构低价恶意竞争,影响抽检工作效能。要按照《抽检办法》规定,及时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对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二、积极创新抽检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抽检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根据全国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各地行政执法中反映的商品质量问题,总局在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等重点领域中安排了电视机、电热水器、儿童服装、羊毛羊绒服装、人造板、涂料、电动自行车、刹车片等22种商品,部署各地开展抽检工作(见附件1)。各省工商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和当地商品质量实际状况,统筹规划抽检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大重点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力度。要加强商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商品质量管理的法定职责,确保重点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取得实效,不断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水平。总局将进一步加强专项执法检查,统一部署对眼镜、节能灯、手机等商品质量抽检,并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商品组织开展抽检工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建材市场和消防产品质量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三、强化监管执法,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抽检结果的运用,严厉查办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违法案件。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实施抽检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对辖区内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要依法处罚。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商品品种,要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对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治理整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强案件督查协办和联动执法协作,组织协调商品质量安全大要案件的办理工作,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切实保障商品市场的消费安全。

各省工商部门要按照《消法》和《抽检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实施行政处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信用的约束,用社会的力量惩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对总局安排的抽检工作,各省工商部门在抽检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以及有关处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按时报送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附件:1.2015年部分重点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安排表

2.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统计表

3.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

工商总局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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