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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港通”试点业务规范轮廓初现

“沪港通”试点业务规范轮廓初现

2014-04-30

来源:新华网

作者:潘清

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沪港通”试点业务规范轮廓初现。

本月10日,沪港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发布《联合公告》,原则批准了“沪港通”试点。“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当天公布的《细则》征求意见稿显示,“沪港通”交易最大限度地突出了便利性安排,秉持了两地机构一直以来强调的“四不”基本原则,即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不改变证券市场的组织架构,基本上不改变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原则上不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在《联合公告》基础上,《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沪港通标的范围、额度控制、交易时间、交收安排、投资者适当性和权益证券处置等六大关键问题的细节。

其中,“沪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与《联合公告》一致;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相关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ST、*ST)及撤销风险警示等情形下,对标的股票予以调整;对被调出的股票,投资者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细则》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沪股通”股票交易特别的制度安排。如交易方式限于竞价交易,暂不支持大宗交易;订单类型限于限价委托等,这些与现有的A股交易有所不同。其他多数交易事项,原则上仍然适用上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此外,《细则》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沪股通”额度使用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监控,并规定了额度计算公式、达到每日额度及总额度时限制买入和恢复买入机制等。在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方面,“沪股通”则对现有QFII和RQFII持股比例限制规则进行了“移植”,并作了参照适用的援引性规定,明确了合并计算、平仓通知和措施等,与现有规定基本一致。

考虑到内地投资者对香港市场不熟悉,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港股通”股票交易部分的规定内容多于“沪股通”部分。“港股通”标的股票范围与《联合公告》一致;调入调出规则与“沪股通”相同。

《细则》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需要遵循的一些特别制度安排,如交易结束时间是16时而非A股的15时;股票以港币进行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收付;实行T+2交收,在T日、T+1日都可以做回转交易等等。

为了尽量不改变内地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港股通”股票交易保留了指定交易、第三方存管、境内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进行前端控制等A股交易相关做法。

此外,“港股通”还制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了个人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准入条件。

考虑到沪港通业务中的跨境交易涉及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特别因素,《细则》征求意见稿还参照上交所《交易规则》《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责任豁免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在当天就此举行的网上新闻发布会上,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沪港交易所长期合作基础上推出的“沪港通”,是借鉴国际上交易所之间互联互通模式,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的积极尝试。“沪港通”的推出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A股市场投资者结构,为A股市场的持续发展注入新活力,同时也有利于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市场,进行跨境资产配置。

另据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也于29日晚间同步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两项《细则》征求意见稿均于4月29日至5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细则》征求意见稿代表了基于现阶段研究讨论成果形成的认识,经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与香港联交所等有关各方在具体实施细节上充分讨论,提出共同安排,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后发布施行。相关业务规定务以正式发布的版本为准。

上交所方面透露,目前正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根据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沪港通”业务和技术筹备工作。下一步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将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对“沪港通”有关各方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并启动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在有关各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就绪后,“沪港通”方可适时开通。

责任编辑人: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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