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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欧足博彩协会章程

2013-06-25

来源:必威欧足博彩协会

作者:匿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必威欧足博彩协会。英文名称:China 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L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国内皮革工业生产、经营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单位愿望和要求,做好行业的协调和规范工作,维护行业的利益,积极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为皮革行业服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基础资料,根据授权进行统计,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出口规划、科技教育发展等)和行业政策的建议,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技术政策;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规、行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

(三)推行企业间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协调会员之间材料供应及产品生产、技术、营销等方面的问题,促进行业合作与发展;

(四)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才,提高人员素质,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施“科教兴业”战略,推进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

(五)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出版协会会刊、办好网站;

(六)密切同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专业展览,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

(七)提出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规划建议;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推广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成果鉴定;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九)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活动,以及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的其他活动。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本行业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会员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聘任秘书长,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对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5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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